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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加速推進 業內呼吁創投類貸款有限試點72
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加速推進 業內呼吁創投類貸款有限試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周炎炎 上海報道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興市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總體方案提出,通過5年左右時間,將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興市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打造成為科創金融合作示范區、產品業務創新集聚區、改革政策先行先試區、金融生態建設樣板區、產城深度融合領先區。 對于銀行來說,除了常規的流動性貸款之外,還需要創新業務模式,撬動社會資本,為科創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近期,記者調研了多家銀行發現,希望在科創金融的創新業務上,監管部門可以給予有條件的放寬和放行。 一家大行張江支行人士對記者表示,在接觸很多科技企業的時候發現對方有員工持股貸款的需求,因此也向監管申請先行先試,但是得到的回復是該行并不在試點范圍內,只有少數銀行獲得這種股權融資業務的權限,希望監管能夠進一步擴大員工持股貸試點范圍。另外一家股份行上海分行人士表示,該分行目前采用對公并購貸款,也就是向一個SPV貸款的模式解決了一單員工持股貸業務,還是希望有更加制度性的文件或者方案出臺,理順業務流程,進一步提升業務合規度。 更多機構提及LP貸破冰的問題。 “LP貸、PE貸、GP貸這些創投類貸款目前依舊是銀行禁入的,希望未來可以在政策許可的前提下,逐步放開項目準入。謹慎一點的做法是,進行項目額度限制,并在上海臨港新片區這些地方先試點,再向其他地區推廣。”一位在滬銀行中層人士對記者表示。 根據記者了解,目前上海金融監管部門已經授權少數幾家銀行對科創企業試點員工持股貸產品,并且已經有個位數的業務落地,已經走在了全國前列。但是其他創投類貸款包括LP貸、PE貸、GP貸、SPV貸還在政策研究階段,而多家銀行人士均對記者表示,希望監管能對更大范圍內的創投類貸款予以有條件的放行,這對于解決科創企業“卡脖子”問題大有裨益。 已有少數銀行試點員工持股貸 21世紀經濟報道在采訪中發現,相對于科創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而言,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和困難,主要是創企業融資服務需求和科創金融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主要體現在: 一是投資機構資金投資主要還是在中期或中后期,甚至PRI-IPO,投早期或早中期、特別是天使、種子期的仍然不夠。此階段的資金主要由創始人自有資金或親戚朋友支持,最需要資金的階段尚未滿足,雖然此時投資風險很大,但對整個科創發展而言卻是最重要的。 二是投資機構自身的募資存在困難,中國缺少老錢,缺少長期的LP資金,資管新規也基本切斷了原來理財資金的來源,隨著近幾年受疫情等各種因素影響經濟發展困難,各市場主體的出資能力大幅下降。 三是早期投資的股權或份額退出機制尚未完善,目前政府也在積極推動S基金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基金份額轉讓業務,但真正形成規模性的配套尚需時日。 此外,商業銀行限于其風險偏好、監管規定、經驗能力、考核評價等,一般對尚未形成一定現金流的早期、中早期科創企業不予介入,即使相對成熟甚至PRI-IPO企業,也因缺少抵押擔保支持力度不夠,未能充分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 早在2021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地方金融監管局局長解冬建議,在上海率先開展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鼓勵銀行資金依法依規與符合條件的基金合作,充分利用銀行的資金優勢與基金的投資特長,協同政府等各方資源,形成服務于科創企業的金融鏈,更好推動國家實現“科技自立自強”。 解冬所說的創投類貸款,指的是商業銀行以自營貸款,圍繞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募資和運作,形成以面向基金的“PE貸”為主體、輔以面向基金管理人的“GP貸”、面向基金投資人的“LP貸”、適用于投資團隊跟投的“跟投貸”、適用于科創企業員工持股計劃的“科技人員貸”、面向基金投資科創項目的特殊目的載體的“SPV貸”等六類創投類貸款產品體系。 根據記者了解,解冬所講的這幾類創投類貸款中,“科技人員貸”已經率先“破冰”。早在2020年,就有多家銀行在論證研究科技企業員工持股貸業務,并與監管部門保持溝通,最終在2021年年中,有少數幾家銀行得以成為首批試點銀行。當然,正如上文所述,也有銀行通過SPV貸款的模式解決員工持股貸難題,這也屬于業務創新。 一位上海銀行業人士對記者介紹了這一新業務:“如果一家科創企業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向員工出售公司股權,但是根據之前的規則是不可以直接貸款的。但是員工持股貸試點之后,經過監管部門的認可,銀行可以向企業的員工或者高管,結合估值發放最高六成的貸款。 多位銀行人士認為,員工持股貸有利于提高員工乃至科創企業的穩定性,對于做大做強科創企業頗有幫助。對于員工或者高管而言,股票解禁、轉讓,或者股權價值提升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個時間范圍內,員工和高管可以更加全心全意參與到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同時也提升了企業的業務運行能力。 針對科技企業創始人和團隊,也有銀行在2021年底專門創設了增持并購貸款,并且也獲得了監管的認可。科技企業一般而言重研發而輕資產,發展過程中對股權融資較為依賴,而經歷多輪融資后,企業創始團隊的持股比例往往會被壓縮到50%以下,容易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增持需求較為強烈。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需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 風控顧慮 “雖然員工持股貸已經少量放行,還是希望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覆蓋面更廣的LP貸等創投類貸款品種能夠推動先試先行。”上述銀行業中層人士表示。 如果說員工持股貸主要是發放給個人,那么LP貸等創投類貸款針對的是市場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一類基金其實對于科技賽道最為了解,而銀行作為資金提供方可以為這類基金提供更多“活水”,通過基金再滴灌給科創企業。 近年來,以PE/VC 為代表的投資機構積極參與我國實體經濟和科創企業發展,成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股權投資基金超過5萬只,存續規模接近14萬億。根據清科研究的統計,2022 年上半年我國股權投資市場投資數量最多的行業分別為信息技術、半導體及電子設備、以及生物技術和醫藥健康,案例數量分別為1,034 起、881起和799 起。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其他融資渠道,VC/PE對接科技型企業較早,是早期中小企業可獲得的為數不多“長線資金”之一。而很多企業雖有硬核科技,獨缺“天使投資人”,銀行在企業未形成一定現金流的早期也一般很少提供貸款,最終有些企業資金干涸,而沒能繼續存活下去。 作為企業初創期“救星”的投資機構本身也存在募資困難的問題,缺少長期的LP資金,資管新規也基本切斷了原來理財資金的來源,隨著近幾年受疫情等各種因素影響經濟發展困難,各市場主體的出資能力大幅下降。因此,需要在政策層面逐步放開銀行的債權資金間接參與企業的股權融資,為支持科創企業的優質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 2021 年1 月,《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發布,明確指出“鼓勵銀行及銀行理財子公司依法依規與符合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和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作”。這為銀行、理財子和創投類基金的合作提供了依據。 但為什么LP貸等創投類貸款突破難?主要是因為政策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四章第二十條,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雖然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不允許貸款從事股權投資,但是都有提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而2008 年原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 號),該指引指出對于借款人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為目的的股權收購,可適用并購貸款。根據前述創投類貸款業務屬性,其本質為給予基金和其相關主體用于私募股權投資的專項貸款,同樣可以借鑒當時創新推出并購貸款的指導原則。 此外,目前我國在政策層面正逐步放開債權資金間接參與企業的股權融資, 2021 年 12 月 3 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支持高水科技自立自強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 “其實也可以放開試點銀行參照并購貸款,將貸款用途拓寬到投資科技領域的創投基金,特別是頭部優秀基金,間接支持科創企業發展。”上述銀行人士稱,目前監管部門的顧慮主要是基于風險管理。從傳統的風控理念來看,科創企業屬于智力密集型行業,風險抵御能力較弱,也缺乏抵押物、擔保品。之前員工持股貸可以落地,是因為對象主要是個人或相應持股平臺,金額會更小,且影響面相對有限些。而LP貸、PE貸等貸款對象是投資主體,實質上進一步放大了相關基金的杠桿,且金額會更大。 全國人大常委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 年頒布版本)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而無論是PE貸、LP貸還是SPV貸,均難以提供還款來源,財務報表也難以類比一般企業的審核標準,從貸款的審慎性原則考慮,銀行一般不予審查通過。 “其實,在專業領域中,LP等機構的風控能力也是比較強的,有很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深耕科技行業,有很多經驗累積。目前更多地還是要銀行具備相應領域理解和服務能力。”上述銀行人士稱。 如何把好風控閥門 其實,除了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行業經驗和風控能力之外,銀行也可以設定一定的貸款標準或進行限額,來盡量降低貸款風險。不過,同樣也要有一定的風險容忍度,并且有付出試錯成本的預期。 第一,發放LP貸款時,可以要求貸款占投資人認繳總金額比例不超過 60%,也就是說LP本身要付出至少四成的資本金;業務準入方面,可以要求借款人背景必須是國資控股企業或者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團隊主要負責人應當從事投資相關工作10年以上,對累計管理規模和成功退出項目數量也可以設置門檻。 第二,可以限定投資范圍,比如限制高端制造、醫療健康和大消費行業;限定投資區域,比如長三角等。這樣的話,銀行對于LP的資質、對于項目基本情況都有把握,風險相對可控。 第三,如果銀行風控水平還不足以對收回貸款有十足把握,可限定單筆業務規模,讓銀行在有限的資金范圍內受理此類業務,待業務運轉有較多成功案例后可適度放寬投放金額約束。總之,分散投資、統籌盈虧、風險可控,兼顧對科創企業的支持和銀行自身風險承受,實現商業可持續。 第四,還可以要求基金或者SPV在被投企業上市前,將股權質押給銀行。 事實上,與其他類別貸款一樣,創投類貸款依舊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是被投子基金退出存在不確定性。因此,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還是需要對不良有一定的容忍度和預期。 “銀行端的考核機制需要轉變,如果依舊采取問責制,那么業務人員誰也不敢做這種較為超前的貸款業務。”一位國有大行人士表示。 多位銀行業人士表示,希望可以首先圈定創新政策先行先試的區域,比如浦東新區或者臨港新片區這些特定區域,初步允許域內機構開展LP貸、GP貸等創投類貸款業務,等到業務落地、成熟之后再推廣到其他地區。最終實現金融活水灌溉到更多科創企業。 一些業內人士建議,如有突破對支持科創事業發展非常有意義,且穿透本質資金仍然用于科技實體經濟發展,所以值得在長三角或上海地區試點探索嘗試。長三角是國家級科創產業帶,城市群和科創中心建設要代表國家參與國際競爭,有必要在政策上給予差異化的支持。目前國家授予上海的浦東新區社會主義建設引領區和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的創新先行先試政策。考慮到上海作為長三角區域金融中心,具有較為豐富的科創企業資源、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集群,且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所在地,建議試點期間在上海地區選擇科技金融業務開展市場領先、符合科技金融專業經營要求、服務科創企業經驗豐富的銀行先行開展創投類貸款試點。同時,明確創投貸原則上僅支持主要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早期科創企業的投資基金。 (作者:周炎炎 編輯:曾芳) 如需了解更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融資貸款政策產品可咨詢下方企業顧問咨詢。 免責聲明:廣東高新企業銀稅服務平臺轉載網絡文章只為給用戶提供更多詳細資訊及最新政策分享,文章資訊內容只代表原作者個人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包含內容圖片字體),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點擊閱讀原文進入企業融資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