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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型企業科技金融資助管理辦法242
來源:成都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國家重要科技中心的意見》(成委發〔2018〕25號)、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國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見》(成委發〔2018〕10號),進一步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降低科技型企業融資成本,撬動社會資本支持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金融資助是指為發揮財政科技資金引導作用,對我市科技型企業和青年大學生創業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在創新創業活動中為獲取社會金融資源支持而給予的經費補助。 第三條 科技金融資助實行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包括天使投資補助、債權融資補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補貼、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等。 第四條 科技金融資助支持對象為在我市創新創業的科技型企業和青年大學生創業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 第五條 科技金融資助經費來源為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 第二章 天使投資補助 第六條 天使投資補助是指對獲得投資機構天使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給予的一次性經費支持。 (一)支持范圍: 1.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獲得投資機構天使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2. 在我市行政區域外獲得天使投資后遷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二)符合支持范圍的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且納稅關系在我市、實行查賬征收的科技型企業; 2. 接受投資時,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企業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 接受投資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 接受投資時企業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 企業技術創新及商業模式創新特色明顯,技術較為成熟,且知識產權關系明晰無糾紛; 6. 企業自獲得天使投資或遷入我市行政區域內滿一年后的12個月內提出補助申請。 (三)支持方式: 企業所獲天使投資額的10%、最高100萬元進行經費補助。 第三章 債權融資補助 第七條 債權融資補助是指對科技型企業和青年大學生創業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以自身的信用、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給予的經費支持,包括貸款利息補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費補助、擔保費補助、信用評級補助等。 (一)支持范圍: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自身的信用、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的科技型企業; 2.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自身的信用、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信用貸款并開展創業活動的青年大學生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 (二)支持條件: 1.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且納稅關系在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創業活動的青年大學生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 3. 優先支持首次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科技型企業,優先支持獲得天使投資的科技型企業,優先支持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創業人才。 (三)支持方式: 1. 貸款利息補助: (1)科技型企業通過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科技小貸公司)獲得貸款期限為一年的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在貸款結清本息后,給予其按獲得貸款時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貸款利息額的30%、每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30萬元的經費補助。 (2)在成都創業的青年大學生團隊(含入選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各類人才)申請的創業貸款,在貸款結清本息后,對其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貼息支持。 2.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費補助:對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科技型企業,給予其實際發生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費用的50%、單筆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每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10萬元的經費補助。 3. 擔保費補助:對通過融資擔保公司獲得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科技型企業,給予其實際發生擔保費用50%、每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的經費補助。 4. 信用評級補助:對參與信用評級的科技型企業,給予其實際發生信用評級費用的50%、每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5萬元的經費補助。 第四章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補貼 第八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補貼是指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上市的中小企業給予的一次性經費支持。 (一)支持范圍: 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上市的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 (二)支持條件: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且納稅關系在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三)支持方式: 對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掛牌補助,其中: 1. 首次掛牌進入基礎層的企業補助20萬元; 2. 首次掛牌進入創新層的企業補助30萬元; 3. 對符合條件由基礎層調整進入創新層的企業補助10萬元; 4.對符合條件由創新層調整進入精選層的企業補助20萬元。 第五章 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 第九條 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是指對參加科技與專利保險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的經費支持。 (一)支持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科技與專利保險的科技型企業。 (二)支持條件: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且納稅關系在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三)支持方式: 1. 對購買科技部門確定的重點引導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60%給予補貼; 2. 對購買科技部門確定的一般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貼。 3. 每戶每年補貼總額最高20萬元。 第十條 科技與專利保險實行一年一投,按年補貼,對采用一次躉交數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險不予以補貼。同一保單不得重復申請補貼。 第十一條 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對同一企業連續支持不超過5年。 第六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科技金融資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請單位登錄“成都市科學技術局”(cdst.chengdu.gov.cn)進入《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進行身份注冊,經審核后獲得資助申報資格。 (二)獲得申報資格的單位按要求填寫相應的申報書后,提交所在區(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所在區(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推薦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資助申報后,由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初審、主管處室復審后提出擬資助項目建議方案報局務會審定,經局務會審定后確定擬資助項目,并進行社會公示;對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將資助經費下達給中心,由中心進行經費撥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經費的單位,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資助、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國家、省、市各級人才計劃的創業人才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等高層次人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科技金融資助管理辦法》(成科字〔2016〕165號)、《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成都市科技金融資助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成科字〔2017〕99號)、《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在蓉創業大學生貸款貼息補助的通知>(成科字〔2017〕135號)同時廢止。 免責聲明:內容來源于網絡,整理于高新技術企業融資貸款服務平臺。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包含內容圖片字體),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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